连日来,“业主质疑哈尔滨宝能价格欺诈”、“利用霸王条款当做挡箭牌”、“违规收取诚意金”等现象和事件在哈尔滨发酵,引发了业界、购房者和一些媒体关注。(详情请看本文末尾新闻回顾链接)
业主们认为,哈尔滨宝能城不能够如实向上反映这是“瞒上”,不能够认真解决业主需求是“欺下”。
对此,已经有近100名首批业主先后采取了“联名退房”、“致宝能公开信”等行动。对于退房要求,3月20日,宝能城哈尔滨售楼中心工作人员给予的回答是“一周内给予明确答复,现在需要逐级上报”。3月22日,业主联名向宝能城“致信”后,宝能城派出了由“销售负责人、法务人员、保安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与5名业主代表进一步沟通。本次沟通结果是“每天下午4点钟,向业主通告他们的层级汇报情况及相关意见”。
然而,事情已经过去了4天,截止到本稿件发布时间,业主们得到的信息是“当日把业主相关诉求上报给了主管领导(似乎是哈尔滨公司办公室主管人员),但是,目前没有收到具体指示,无法做出回复。”
一位业主气愤地告诉小易:““我们再也找不到理由相信哈尔滨宝能城”,就凭他们这种对待问题的态度,“我们必须要采取多种方式讨个公道。”
对于首批业主的退房诉求,哈尔滨宝能方面虽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却已经流露出要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即:下图所示)。
金律师:是否是邀约,主要看这些商业广告、宣传等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
例如: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在你购买的时候,推销人员所宣传的一些资料上称这个小区具有美丽的花园、小桥流水等等风景,而且这些附加的环境,的确影响了你买房子,也影响着房子的价格。那么这些广告就应该属于邀约,如果合同成立,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开发商是具有约束力的。否则,开发商做宣传都不承担法律责任,那还有必要吗?
王律师:赞同律师A的观点。同时,如果没有具体标明一些具体情况,这个条款本身就可能违背了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属于无效条款。他举例说,你卖某样商品,并且说赠送金条,结果到了现场赠送的是镀金的金条,你说这是正常还是欺骗、欺诈?
刘律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对于宝能的这些业主,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
业主们日前已经到区、市有关部门咨询、寻求帮助或信访。对于违规收取诚意金问题,有关部门认为这件事的确存在问题。一位业主代表示,不管维权的道路有多难,他们都要进行到底,同时也奉劝所有购房人买房时要对开发商及管理机构深入了解,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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