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4月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发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对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贷款新政将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主要用于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二、保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三、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下同)只拥有一套住房,且名下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支持。
五、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以在哈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有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政策。
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家庭在我市住建和不动产部门所登记的房产信息为准。其中,主城六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以房产共享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其他区(县)同时结合当地房产部门认定的住房情况。
七、本通知自2020年4月13日起实施。